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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7

台灣學界赴監察院陳情 台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發言稿

台灣學界赴監察院陳情

台大新聞所教授 張錦華發言稿  2008/11/24


 1.相信監察院的功能,是保護個人對抗政府濫用權力,也是訴諸於我國憲政體制的救濟機制,是維護台灣自由民主的重要機制:


  監察院民眾陳網頁上一段話非常感人, 充份體現自由法治社會中, 尊重民眾意見的重要性, 以及做為一個司法監察機構,對其保障人民權益,監督/調查政府濫權的神聖職責的認識:


"本院前院長干右任曾勉勵同仁:

一個蚊蟲,一個蒼蠅,一個老虎,

只要它有害於人,監察院都要過問;

並不專打小的,而忘記大的,也不是專管大的,而不管小的。


  2.本案所指控的警察執法過當,已有相當証據(提供的錄影証據及當事人陳述,已可見其疑點),顯示現察執法過度,已侵害民主自由國家最可貴的"自由表達"權,這也是台灣社會歷經解嚴最重要成就之一,自由必須呵護及監督,不容權力濫用;


  3.本案指控的是集團式的國家暴力,主要是強調本案並非僅是現場察警察執法過當而已,而可能是接受高層政策指令;因此,隱含一種對言論自由的系統性漠視和打壓;而這個系統性的政策,則恐怕是因為受制於"對岸訪客"要求,或甚至是自我迎合;因此,這也是兩岸交流的警訊,因為兩岸交流是一種不平等的體制對應:自由對專制,民主對集權;如果為了迎合一個顯然是一黨專制的集權體制,而限縮台灣的自由及人權法治的品質,以迎合集權專制所要求的一種聲音,一種畫面,一種想法,台灣豈不倒退回威權時代?豈不喪失了台灣──做為一個最自由民主的華人社會──最珍貴的資產?事實上,這個現象早在今年中陸客來台時,各地陸續傳出排除個別團體在公開場所表達意見的權利,即可發現此一問題的嚴重性。


  4.此事已引起多項國際人權團體關切,嚴重威脅我國人權形象,但是,目前行政單位並未重視,有賴於監察單位介入調查:


──美國「自由之家」發布新聞稿, 向馬政府提出嚴正呼籲,要求成立獨立調查機構,調查陳雲林來台期間,警民嚴重衝突,所造成的人權侵害事件;


──法國的國際人權聯盟組織(FIDH,成立於1922年,是全球最早國際非政府人權組織,成員有一百多個國家),也公開致函馬英九與劉兆玄,在信件中譴責台灣政府,「這些以國家安全為藉口的拘捕和暴力事件已經嚴重地侵犯了人權」。


──國際記者聯會(IFJ)十一月份月報,發給全球記者會員,除讉責中共限制新聞自由關押維權人士外,也"讉責台灣警方粗暴對待台灣紀錄片製作人"。

2008-11-24

警政國安違法濫權 學界要求監察院調查並追究責任

針對警政及國安單位於陳雲林來台期間之維安失當、違法濫權,政府部門至今未做任何處置。台灣學界及司改、人權團體昨日向監察院陳情,要求監察院調查並彈劾相關官員。監委黃煌雄及輪值委員劉興善接見陳情代表後,由黃煌雄正式受理此案,並允諾進行調查。

11月24日上午,多位重量級學者及民間代表領軍遞交陳情書,並在監察院門外舉行記者會。出席的陳情代表人包括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瞿海源、前司法院大法官蘇俊雄、台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瑞明、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劉靜怡等人,並有多個民間團體舉布條聲援這項陳情行動。

與會代表指責馬政府維安失當、違法,事後卻毫無反省,嚴重侵害人權立國形象與我國民主發展。顏厥安強調,針對國家制度性的集體暴力,在目前行政、立法體系皆由國民黨掌控的情況下,體制內的救濟途徑只剩下監察院的調查權,希望監察院善盡職責,恢復人民對民主制度的信心。他並強調,監察院是否能夠發揮憲法賦予的權力,對國安系統進行監督,將成為關注焦點。

張錦華強調,此事已引起多項國際人權團體關切,嚴重威脅我國人權形象,例如美國「自由之家」呼籲馬政府調查警民嚴重衝突事件、法國的國際人權聯盟組織(FIDH)公開譴責台灣政府侵犯人權、國際記者聯會(IFJ)也讉責台灣警方粗暴對待紀錄片製作人。劉靜怡也提醒,國際組織有可能即將對台灣政府侵犯人權事件進行事實調查,政府不應再漠視不理。

台灣學界人士繼發動連署「抗議國家暴力、聲援靜坐學生」之後,為了落實追究政府責任的訴求,進一步擬具向監察院陳情書,獲得高達218位中研院、台大、政大等大專院校學者及20個民間團體聯名。昨日遞交的陳情書內容指出,政府相關單位於陳雲林來台期間違法濫用國家權力,造成人民基本權利之嚴重侵害與民主法治水準之大幅倒退。監察院應追究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與內政部警政署三個機關之責任,予以糾正,並就此三機關之首長蘇起、蔡朝明、與王卓鈞所涉及之行政與法律責任,進行追究調查,並予彈劾。

陳情書並舉出多起事證,包括11月4日上揚唱片公司遭警察非法搜索並妨害營業、紀錄片工作者陳育青在圓山飯店附近遭警方盤查並限制行動、11月5日凌晨民眾江一德在晶華飯店附近遭警察毆擊後腦受傷以及多起民眾手持國旗、標語而遭警方強制驅離等事件,證明警政單位行使暴力侵害人民言論與人身自由。陳情書指出,這些集團性的違法濫權行徑,絕非少數警員個別的單一行為,而係源於發令機關有系統的指揮與縱容。因此,在政府部門欠缺自省與懲處作為時,只有監察院能履行糾正、彈劾之憲法神聖任務,追究矯正政府的違法行為。

警政及國安單位於陳雲林來台期間之違法濫權行為檢舉暨陳情人民書狀

致監察院
警政及國安單位於陳雲林來台期間之違法濫權行為
檢舉暨陳情人民書狀

2008
1124


陳訴人:

1.學者教授團體共218人(詳如附件所載)

代表人:
    蘇俊雄 前司法院大法官、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
    瞿海源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張錦華 國立台灣大學新聞所教授
    陳東升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顏厥安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榮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翁秀琪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葉啟政 世新大學社會心理系教授
    陳惠馨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
    顏綠芬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音樂系暨音樂學研究所教授
    陳其南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所教授
    徐斯儉 中央研究院政治所助研究員
    黃國昌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2. 民間團體共25個(詳如附件所載)
代表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黃瑞明律師


被陳訴機關及代表人:

1. 國家安全會議與秘書長蘇起
2. 國家安全局與局長蔡朝明
3. 內政部警政署與署長王卓鈞


一、 檢舉暨陳情之對象與範圍

1. 監察院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不當措施以及公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行為,依憲法及監察法之規定,行使糾正、彈劾之權。陳訴人茲依監察法第四條及「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本檢舉暨陳情人民書狀。

2. 本陳訴案之對象,為國家安全會議(及秘書長) 、內政部警政署(及署長) 、與國家安全局(及局長)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峽兩岸交流協會會長陳雲林先生來台期間(今年11月3日~11月7日),就國家權力之違法行使與濫用,造成人民基本權利之嚴重侵害與民主法治水準之大幅倒退,建請 大院追究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與內政部警政署三個機關之責任,予以糾正,並就此三機關之首長蘇起、蔡朝明、與王卓鈞所涉及之行政與法律責任,進行追究調查,並予彈劾。

3. 本陳訴案係以上開三機關及其首長,於「陳雲林來台期間」所出現之「集團化國家濫權行為」之「相關決策與命令指揮」為範圍,而非以任何單一個案為對象。本陳訴案所列舉之相關個案,僅係以呈現、證明「集團化國家濫權行為」為目的,為免誤會,先予說明。因再值強調者係,本次維安工作之決策與命令系統以及決策與各層級命令內容,迄今仍處於高度不透明之狀態,為釐清事實及責任之真相,建請大院以此為核心進行深入調查,以利相關責任之追究。

二、相關事實經過及具體違法濫權事例

1. 為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率團來台進行第二次江陳會談,在總統馬英九先生之授意下,由國家安全會議協調、國家安全局及警政署共同合作,成立代號為「協和專案」之維安特勤任務。該專案於10月31日中午啟動,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人員進駐圓山飯店設立前進指揮所,迄陳雲林11月7日離開台灣始告結束。由於兩個單位均拒絕透露「協和專案」之具體內容以及詳細之專案特勤人員與警力配置,僅粗略地表示動員警力超過七千人次,以下所訴之內容,僅得以陳訴人等客觀觀察所得知之公知事實為據。

2. 在上開期間內所執行之「協和專案」,不僅出現國家以違反「比例原則」之規模,限制人民由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的濫權狀態,更容認(甚或授意)第一線執法人員以暴力侵犯人身自由之違法情事。此等濫權、違法情事規模之廣泛、情節之嚴重,已絕非「少數個案」,亦絕非由「個別、少數第一線維安人員之個人意思決定」所能形成,而係由「實際掌握決策權力者之有系統命令指揮」,始能造成如此大規模之集團性違法濫權行為。

3. 按人民之身體自由、行動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然而,國家安全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執行之「協和專案」,竟在無法律明文之授權下,依其首長大規模地浮濫限制人民自由權之行使,並在執行的過程中,集團性地違法侵害人民之身體權、健康權與財產權,此專案之決策形成與命令指揮,明顯構成濫用國家強制力之重大違法情事。具體而言:

(1) 浮濫封鎖公共空間、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在「協和專案」執行期間,以超越必要範圍之程度,封鎖包括機場、公用道路、人行道、飯店等公共空間,恣意剝奪人民行動自由以及使用公共空間之權利。對於此等大規模之公共空間封鎖措施,被訴之三機關及其首長雖以「保護陳雲林之安全」為藉口,惟此等措施實已明顯逾越必要之程度,違反比例原則,構成對人民行動自由的違法侵害。按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對於安全維護對象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所為之查驗、管制及劃定管制區,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勤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亦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勤目的之必要限度,且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在我國實行民主憲政的歷史中,政府從未為了以保護特定人之安全為理由,實施如此大規模之公共空間封鎖,造成人民行動自由如此嚴重之限制。本案所訴「協和專案」之決策與命令指揮,顯已違反上開法規之規定,構成赤裸裸的權力濫用。

(2) 粗暴濫用國家強制力、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為貫徹「協和專案」所決策之「維安尺度」,造成警察依被訴機關及其首長之命令指揮,集團性地粗暴濫用國家強制力。除了已揭露於大眾媒體之警察系統性地搶奪、沒入人民所攜帶國旗之違法行徑外,目前已提出控訴之部分具體實例尚包括:

A. 上揚唱片行事件:在11月4日傍晚,在無正當理由且未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之情形下,由台北市北投警察分局局長李漢卿,違法率領大批警察侵入中山北路與民生東路口上之「上揚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搜索該公司之播音設備,命令該公司停止音樂播放,甚至指揮警察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強行拉下該公司之鐵門,妨害該公司營業權利之行使,明顯觸犯刑法第三○七條之違法搜索罪與第三○四條之強制罪(證一)。

B. 陳育青事件:陳育青於11月4日上午,在與友人欲進入圓山大飯店訪友之際,依其身為紀錄片工作者之生活慣習,取出攝影機拍攝令人咋舌之浩大維安封鎖陣仗,竟遭不知名的警察七名(證二),將其團團包圍,阻止其繼續拍攝,並進而粗暴地將其架住推入警車,強制帶往圓山派出所限制其行動自由(證三)。在過程中,造成陳育青身體受有多處傷害(證四)。該等警察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二七七條之傷害罪、第三○二條之妨害自由罪以及第三○四條之強制罪。

C. 江一德事件:江一德於11月5日凌晨約一點左右,獨自步行至台北市晶華飯店附近時,在目擊警察推擠以盾牌推擠民眾之時,遭警察拖入警察盾牌陣仗之中,以棍棒毆擊後腦(證五),導致顱內出血以及兩個5~10公分的不規律傷口,經現場熱心民眾攙扶前往馬偕醫院就醫(證六) 。

D. 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事件: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在11月6日為準備期中考讀書較晚,欲赴士林夜市買宵夜吃,途經台北美術館,恰逢「圍陳」抗議集會,卻遭警方強行拉下帶至延壽街保安大隊偵訊,並警告請律師也沒用後,進行筆錄。豈知保警又將之送往「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拘留,並欲送往地檢署。李律師認為警方侵犯了「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財產權」,違反「刑事訴訟法」、浪費司法資源等濫權違法事項(證七) 。

(3) 類似上開警察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具體案件,為數眾多(例如:11月3日於我國桃園國際機場候機室,多名員警以強制手段拖離一名男子離開;11月3日於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一位女子除高喊「抗議中國」、「台灣主權獨立」及「我是驕傲台灣人」等語外,並無任何違法之行為,竟遭多名員警強制架離,並有一名黃衣男子未有任何違法行為即遭強制逮捕;11月3日,桃園航警局局長下令禁止非搭機旅客不得至桃園機場,同時設置層層路障,在無法源依據下,任意盤查民眾並禁止民眾自由至國家領土;11月3日於我國台北市中山北路台泥大樓前,禁止行經該路段之三名女子揮舞中華民國國旗及雪山獅子旗,並同時禁止該三名女子繼續通行,而以多名員警壓制該三名女子,強制逮捕三名女子,並在奪取女子手上旗幟時過度使用暴力,導致一名女子手指脫臼;新莊分局副局長薛德琳轄下員警公然毀損國旗;11月3日圓山飯店牌樓下,中山分局長謝文傑下令鎮暴警察強制驅離手無寸鐵之靜坐民眾;11月4日圓山飯店附近,一名機車騎士拿國旗,遭員警強制要求拿下國旗,男子不從,多名員警強制將該名男子自機車上拖行驅離至人行道;11月3日,數名西藏人士在禁制區外於私人車輛上持雪山獅子旗,遭員警強行搶奪;11月4日晶華酒店外,一名男子大喊「台灣國萬歲」,即遭多名員警強制驅離;11月5日晚間晶華酒店外,多位人士表演行動劇表達言論自由,即遭強勢員警暴力驅離;11月5日圓山飯店外,一名背登山包中年男子手拿國旗,口中高喊「中華民國萬歲」、「台灣人萬歲」等語,即遭員警以強勢警力圍堵,架離現場,逮捕進警車;以及警政署已公開道歉之民視記者蔡孟育遭警棍毆打事件等等),目前正不斷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所組成之律師團陸續受理之中。

4. 本案所訴之「協和專案」所涉及之公務員違法濫權行為,空間遍及不同地點,時間貫穿維安期間,態樣普遍呈現「為抑制人民的身體自由、行動自由與表意自由,不惜以粗暴武力侵犯人民基本權利」之共通特徵,此種集團性之違法濫權行徑,絕非少數警員個別的單一行為,而係源自於發令機關有系統的指揮與縱容。對於個別人民所受之傷害,固得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然而,對於政府機關及首長違法失職之決策與命令指揮,則非由 大院履行糾正、彈劾之憲法神聖任務,無從得以追究矯正。誠如我國刑法權威學者黃榮堅教授,在譴責本次「協和專案」所出現的國家暴力時所痛陳:「對於最應該負責任,也最可能構成犯罪的各層級執政者,卻沒有任何甚至只是偵察事實的動靜。當然我們也知道,違法的內政部長,違法的警政署長,違法的國安局長與違法的分局長不可能追究自己的責任,因為這就是人類歷史上國家非法暴力的事實特徵。」(證八)就此等已引發社會輿論強力譴責、激起人民普遍義憤的集團性違法濫權行為,若職司糾舉彈劾之責之 大院,竟亦選擇沈默不語,則我國憲政體制之權力相互「監督制衡」之機制,將徹底地全面癱瘓,我國歷盡千辛萬苦所逐漸累積之民主法治成果,亦將自此遭政府摧殘殆盡。

5. 無辜受害的人民,在手無任何調查權力之情形下,已努力地蒐集本次「協和專案」所涉及之違法濫權事證時,面對迄今仍不願向人民公開說明「協和專案」決策機制與命令指揮系統的行政機關,僅有請求 大院發動善用調查權力,對於本案進行深入調查,追究相關機關以及違法失職人員的行政與法律責任。在經調查之後,若發現另有更高層之決策人士必須負責,陳訴人亦衷心期盼 大院得以履行向人民所宣示之「不怕打老虎」的莊嚴承諾,併予追究其相關責任,施以嚴厲制裁。

三、證據

1. 三立電視新聞報導之側錄帶光碟乙份;
2. 不知名警察照片;
3. DV影帶光碟乙片;
4. 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乙紙;
5. DV影帶光碟乙片;
6. 馬偕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乙紙;
7. 李永然律師子李廷鈞案說明書
8. 黃榮堅,「問題不在暴力,問題在正當性!」乙文影本。




附件一 學界陳訴人共218

(代表人)
蘇俊雄 前司法院大法官、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名譽教授
瞿海源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張錦華 國立台灣大學新聞所教授
陳東升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顏厥安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榮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翁秀琪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葉啟政 世新大學社會心理系教授
陳惠馨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
顏綠芬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音樂系暨音樂學研究所教授
陳其南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所教授
徐斯儉 中央研究院政治所助研究員
黃國昌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其餘陳訴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姓名

任職學校/系所

王子斌

高雄醫學大學醫藥暨應用化學系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王明禮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

王思為

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學系

王泰升

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泰俐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

王國祥

中興大學生物科技學研究所

王毓正

成功大學法律系

王榮泰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王榮泰

成大工程科學系

王維邦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王維恭

臺大醫學院微生物研究所

安哲毅

中州技術學院視訊傳播系

朱宇敏

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何明字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余家利

台大醫學院分子醫學研究所

吳介民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吳宗信

國立交通大學機械系

吳宗信

國立交通大學機械系

吳建台

虎尾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

吳泉源

清華大學社會所

吳嘉苓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系

吳齊殷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吳慶年

成功大學物理系

吳叡人

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

呂忠津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系

呂紹俊

台大醫學院生化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

呂欽山

成功大學

李丁讚

清華大學社會所

李平篤

臺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

李立如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李酉潭

政大國家發展研究所

李佳玟

成功大學法律系

李承機

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

李明璁

台大社會系

李亮三

中央大學化工與材料系

李俊福

中央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李健鴻

文化大學勞動系

李漢銘

臺灣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 教授

李瑩英

台灣大學數學系

杜文苓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沈尚德

伊利諾州教育部

汪宏倫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阮俊人

中興大學物理學系

卓春英

長榮大學社工系

周以正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醫技系

周晉澄

台灣大學/獸醫學系

周鉅原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周碧娥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所

林文印

台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林永崇

華梵大學哲學系

林秀幸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林育誼

中山醫學大學口腔生物暨材料科學研究所

林佳和

政治大學法律系

林季平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林延輯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林明發

成功大學物理系

林明璋

國立交通大學應用化學系

林國明

台大社會系

林敏聰

台灣大學物理系

林淑芬

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

林惠真

東海大學生科系

林麗雲

台大新聞所

林鐵雄

義守大學土木系

林鶴玲

台灣大學社會系

邱文聰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籌備處

邱垂亮

澳洲昆士蘭大學

邱政動

成功大學機械系

邱淑婉

伊利諾州教育部

侯英泠

成功大學法律系

柯乃熒

成功大學護理系

柯朝欽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洪小文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

洪貞玲

台大新聞所

洪麗完

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

紀文鎮

台灣師大數學系

胡素婉

中山醫學大學口腔生物暨材料科學研究所

胡惠文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

范盛保

崑山科技大學公關廣告系

范雲

台大社會系

唐文慧

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徐佐銘

淡江大學通識中心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徐斯儉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

翁佳音

中研院台史所

翁裕峰

成功大學

高文芳

交大物理所

高英哲

台大物理系

張文貞

台大法律學院

張育銓

台灣觀光學院休閒系

張谷銘

中研院史語所

張恆豪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暨社會學研究所

張炳陽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語文與創作學系

張振鵬

台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張啟仁

長庚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

張智惠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系

符宏勇

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莊萬壽

長榮大學台灣所

許春鎮

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許舜欽

長榮大學 資訊管理系

許鈞南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許維德

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族群與文化研究所

郭文般

臺北大學社會系

郭金泉

台灣海洋大學水產養殖系

陳月妙

中正大學外文系

陳永昌

台大國際企業系所

陳妙芬

台大法律學院

陳宏文

中央研究院

陳志賢

義守大學應用數學系

陳良築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學研究所

陳其誠

台大數學系

陳忠五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陳東升

台大社會系

陳宜倩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陳南光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陳政宏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陳昭如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陳柏中

清大物理系

陳美華

東海大學社會系

陳珮琳

University of Virginia

陳培豐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陳淑恩

屏東科技大學農企業管理系

陳進庭

台大醫學院光電生物醫學研究中心

陳順孝

輔大新聞傳播學系

陳瑤華

東吳大學哲學系

陳慧蓉

文化大學新聞系

陳顯禎

成功大學工科系

彭渰雯

世新大學行管系

曾少千

中央大學藝術學研究所

曾顯雄

台大植微系

游偉絢

台大醫學院生化所

游惠瑜

醒吾技術學院

湯志永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科

程華淮

台灣海洋大學資工系

黃天祥

台大醫學院醫學系

黃文吉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文學系

黃文宏

成功大學物理係

黃青真

臺大生化科技學系

黃厚銘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黃英哲

日本愛知大學現代中國學部

黃啟瑞

中央研究院數學研究所

黃嵩立

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楊允言

大漢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

楊弘任

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

楊玉君

中正大學中文系

楊孟麗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楊恩誠

台灣大學/昆蟲學系

楊偉勛

臺大醫學院臨床所,醫學系

楊嘉鈴

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

楊肇基

中山醫學大學牙醫系

葉明龍

成功大學/醫工所

葉鎮宇

中興大學化學系

董建宏

中興大學農村規劃研究所

廖振富

中興大學台文所

褚德三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物理系(退休教授)

劉亞蘭

真理大學人文與資訊學系

劉昌德

政大新聞系

劉亮雅

台大外文系

劉俊秀

交通大學土木系

劉紹華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劉華真

台灣大學社會系

劉進枰

弘光科技大學體育中心

劉慧雯

世新大學新聞系

劉錦添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劉靜怡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

劉璧榛

中研院民族所

潘戍衍

清華大學數學系

潘美玲

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蔡友月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蔡春進

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蔡淩蕙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傳統音樂學系

蔡聖偉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鄭雅文

台大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鄭靜

成功大學物理系

鄭瓊娟

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解剖學及細胞生物學科

盧孳艷

陽明大學臨床社區護理所

盧敬植

政大財務管理系

蕭明文

中山醫學大學應化系

賴文鳳

台灣師大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戴顯權

成功大學電機系

謝宏仁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

謝志誠

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

謝叔蓉

中研院統計所

謝明勳

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謝南瑞

台灣大學數學系教授

謝國雄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鍾飲文

高雄醫學大學內科學

簡義明

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

藍佩嘉

台灣大學社會系

藍亭

國立政治大學英國語文學系

羅慧雯

世新大學傳播管理系

蘇明鴻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工管系

蘇雅惠

國立中央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蘇慧敏

台大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

蘇鴻麟

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

龔維正

華梵大學哲學系

Carl Lee

Central Michigan University

Franklin M Chen

National Chung-Hsing University

Hsin-Huang M.Hsiao

Academia Sinica/National Taiwan Univ.

Margaret Kim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

Stan Lin

Norweg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un-Hou Lee (李敦厚)

Harvard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附件二 陳訴人民間團體共25


代表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陳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勞工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外省台灣人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綠黨、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鄭南榕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同志伴侶協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亞洲民主台灣青年團、社團法人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台灣圖博之友會、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自由緬甸網絡。

相關連結

致監察院「警政及國安單位於陳雲林來台期間之違法濫權行為檢舉暨陳情人民書狀」全文下載(PDF格式,77.9 KB)

黃榮堅:問題不在暴力,問題在正當性!

一、執政者的居心是什麼?

對於圓山事件引起人民的抗議,執政者的回應集中在集會遊行法的修訂,並且一再表明,集會遊行法的修訂本來就是執政黨的政策之一。對於圓山事件,執政者之所以把焦點限縮在集會遊行法的修訂,其用意是表明執政者對於圓山事件的處理並無錯誤,如果有問題,是集會遊行法的問題。而且,既然集會遊行法的修訂本來就是執政黨既有的政見與政策,那麼表示到最後,執政者不管對於圓山事件,或是對於修法問題,並沒有錯誤。

集會遊行法的修訂是極為困難的事情,原因在於集會遊行的原因、背景以及所涉影響不一而足,因此尺度的拿捏不易一致。如果對於集會遊行法能夠有什麼不變的原則,可以說只有比例原則。除此而外,任何過於細緻的規範都很難有普遍的有效性。我也支持集會遊行法的討論與可能的修訂,不過除此之外,我的觀念重點在於,民主精神的落實,最後所依賴的並不是法律文字,而是實踐的素養與態度。執政者在此次圓山事件明顯暴露出來,所欠缺的就是民主的素養與態度,而不是其他,因此我們對於執政者要求的是身體實踐民主! 雖然法律文字可以有"比例原則"的用語,可以有"言論自由"的用語,甚至也可以有 "人權" 的用語,但是現實問題是,我們所理解的比例原則不是執政者心中的比例原則,我們所理解的言論自由不是執政者心中的言論自由,我們所說的人權也不是執政者心中的人權。否則,為什麼在圓山事件中主其事者可以肆無忌憚的施暴於人民? 如果對於此次圓山事件的檢討,問題限縮在集會遊行法的修訂,那麼不管集會遊行法如何修訂,不管是不是採取報備制或其他什麼制,我們可以預測其後果是,下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再到台灣時,國安局長或警政署長所指揮的警察照樣對人民施暴,因為那就是他們心中的比例原則、言論自由與人權標準。我白話的講,執政者不懂比例原則,不懂言論自由,不懂人權,並不是看不懂這一些文字,而是心中沒有這些東西。我必須明白的說,執政者對於此次圓山事件的回應,把問題限縮在集會遊行法的修訂,而不談主其事者對於圓山事件的責任問題,其用意在準備,當下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再到台灣時,他們可以照樣再一次指揮警察對人民施暴。因為,如果圓山事件當中,主其事者是不需要道歉或下台的,表示他們的作法是沒有錯的,那麼,為什麼不能再來一次呢? 甚至如果下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到台灣的代表是層級更高的人,那麼何嘗不能光明正大的使用更殘酷的手段來對付人民?

二、問題在哪裡?

執政者與人民對嗆,說問題是出在暴力,但是,問題果真出在暴力上嗎? 如果說暴力的定義是對於人或對於物的破壞,那麼就事實層面而言,圓山事件當中使用絕大多數暴力的是警察所代表的國家,而不是到現場抗議的人民。從此可以得到的第一個論點是,暴力本身原本是中性的,否則一個國家法律體制內怎麼可能容許國家暴力的存在? 既然如此,邏輯上也沒有辦法說暴力形式就不能見容於人民身上。甚至法律上也很清楚的,至少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容許風險等等的情況下是可以使用暴力的,甚至可以包括殺人,而且一如我個人在犯罪結構概念上一貫主張二階層理論的核心精神所顯示的,這一些暴力行為,其正當性並沒有一絲一毫的打折。因此第二個論點是,問題不在暴力,問題在正當性。對於此,既然執政者說是"問題出在暴力",其所說的暴力不會是說國家的暴力,而是專指人民的暴力。顯然他們急於指責人民的同時,心中忘掉國家本身在使用暴力,更不知道國家暴力也有對錯的問題。

暴力本身是中性的,是沒有對錯的。暴力可不可以被容許,要看背景情況。簡單講,有正當性的暴力是被容許的,沒有正當性的暴力是不被容許的。從基本背景來觀察,對於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位關係,對於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所代表的意義,執政者與反對者有不同的界定,到頭來也代表者不同的情緒立場。反對人士過去反對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旗幟,反對的是其代表國民黨政權對台灣統治權的內向意義,但是卻不在反對此一旗幟現實上代表台灣作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外向意義。反之,國民黨對於此一旗幟必然堅持的是其代表對台灣統治權的內向意義,但是不堅持的是(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時)代表台灣作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外向意義。儘管如此,就一個民主國家而言,不同的立場與言論是可以並存的。因此執政黨儘管有其立場,卻無權在陳雲林來台時禁止人民表達不同言論,更無權處心積慮防止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影子進入陳雲林的眼睛裡,防止人民抗議聲音進入陳雲林的耳朵裡。所以,在整個陳雲林來台時,主其事者對於臺灣人民言論自由的嚴厲管制政策,基本上是完全沒有正當性的。如果延長到事後的情勢發展,則特別是在執政者許可反對人士針對馬陳會時間點申請集會遊行後,突襲性的把馬陳會的時間提早到當日上午十一點,透過表面上的技術運作,實質上達到蒸發人民反對聲音的效果,也道道地地的否定人民對於國家基本政策的主權地位。從民主國家的標準來看,這是國家透過對於人民的愚弄來挑釁人民! 挑釁人民然後鎮壓人民,無意重複執政者將近三十年前美麗島事件所使用的手法。

面對國家對言論的不法管制與強制,人民能怎麼辦? 人民因此喪失了言論自由的權利了嗎? 如果是這樣,言論自由就不叫做言論自由。既然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人民當然有權繼續為言論的表達。對於事件中所出現個人激烈的攻擊員警的動作,當然也是違法的,因為在這一件事情的意見表達技術上,沒有如此的必要性。所以,檢警單位必須追究其傷害罪責任,也必須釐清真假暴民的問題。至於主持集會遊行者,有控制基本遊行秩序的作為義務,不過對於個別的失序行為,依然有其容許的風險,否則無異根本禁止集會遊行。從期待可能性做為保證人地位的上位概念來看也是一樣: 對於遊行當中的任何失序,或是宣佈解散後的殘餘遊行與動作,如果當然歸責於遊行主持人,與無異根本禁止集會遊行。相對的,對於執法的警察,所可能存在的罪名主要有強制罪、傷害罪、毀損罪以及強盜罪等。當然,奉命執行勤務的警察最可能引用的排除不法事由是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然而此一排除不法事由有但書規定,亦即明知命令違法不在此限。因此問題在於,執法警察是否明知命令違法? 以機車插國旗、持國旗傘或戴國旗帽而被強制攔截,甚至被折斷旗桿,或者店家播放台灣歌曲而被強制搜索與關門的情況來看,要說是警察不知道上級命令違法,只有一種解釋,就是中華民國的警察果真普遍沒有基本人權的概念。其實這種說法也很難說得通,因為我們不知道,三十年來,中華民國的警察什麼時候是會用大批武裝警力來取締噪音的? 更不知道,是什麼時候開始,中華民國的國旗是只被國家允許放在家裡,而不被國家允許在公共場所出現的? 如此,要說是執行勤務的警察欠缺不法意識,可能也要費功夫。剩下來最容易為執行勤務的警察解套的途徑就是責任概念上的期待可能性問題,換句話說,在現實環境下沒有辦法期待警察可能抗拒上級違法的命令,所以基本上行為不罰。最後真正難以脫罪的應該是國安局長、內政部長或警政署長等指揮勤務者,因為這一些人位居高階,已經沒有辦法用依上級命令來排除不法,也沒有辦法用欠缺期待可能性做為阻卻罪責事由,應該依個別情形負強制罪、傷害罪、毀損罪以及強盜罪等間接正犯的責任。特別是,警察單位是動用國家資源特別訓練出來的國家工具,所以對於可預見警察施加於人民的不法暴力,上級者沒有容許風險的空間。

三、國家不敢面對的正義?

國家暴力相對於個人暴力的可怕,一在被害者求救無門,因為典型的國家暴力,高層執政者本身就是加害人,所以事實上不可能追究自己的責任。二在扭曲價值論述,斷絕爾後一切轉型正義的契機,因為執政者掌握一切國家資源,足以抹黑異議人士,或者至少麻痺人民的正義概念。我們看到執政者譴責反對人士背棄和平的承諾,問題是,除非執政者心中果真毫無民主概念,否則既然國家本身已經背棄對於人民的民主承諾時,還有什麼資格要求人民必須信守和平的承諾? 就事後的責任追究而言,理論上,不管是來自哪一方面的人士,對於事發當天個人直接或間接使用暴力的情形必須逐一清查,必須逐一確定其責任。於此,我們固然看到政府機關積極對於參與集會遊行者的撻伐與刑事追訴,但是對於最應該負責任,也最可能構成犯罪的各層級執政者,卻沒有任何甚至只是偵查事實的動靜。當然我們也知道,違法的內政部長,違法的警政署長,違法的國安局長與違法的分局長不可能追究自己的責任,因為這就是人類歷史上國家非法暴力的事實特徵。問題是,整個國家的檢察系統應該是受過法學教育的一群人所組織起來的,那麼果真他們也看不到這一些事情,聽不到這一些事情,或者所接受過的教育不足以使心中產生一些疑惑? 是自我規訓嗎? 或者檢察官們也想引用所學的"欠缺期待可能性"概念來為自己做辯解? 就讓我們檢驗一下: 我們這一個國家的國家非法暴力可以貫徹到什麼程度?

(作者黃榮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本文為11月19日「從法學觀點論1106圓山事件」座談會發言稿)

徐世榮:由權力三面向來解析警民衝突

陳雲林來台,發生了嚴重警民衝突事件,一群大學生也發起了靜坐抗議活動,從十一月六日開始,在行政院前靜坐。為了表達對於他們訴求的認同,我和一些朋友也參加了學生的靜坐。隔天傍晚,我們在行政院門口被抬上了警備車,這是我生平的第一次經驗,相信其他參與者大概也都與我一樣。為什麼我和許多朋友要參加這一次的抗議活動?它不是一個「非法」的集會嗎?知識份子應當是相當「理性」的,怎麼會去參加非法的集會呢?我以為經由權力三個面向的解析,可以讓我們更清楚的來掌握整個事件的全貌,並瞭解問題的核心。

權力第一個面向假定所有民眾都具有公平參與的權力,民眾倘若有著不滿,可以由個人直接來表達,或是透過他們所選出的民意代表,來代為表示意見,因此,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參與機會,沒有人會被排除在外。既然如此,那麼民眾就不應走上街頭,甚至於與警察有所對抗。另外,權力的第一個面向也特別強調,在權力的運作過程中,我們所要著重的僅是在於那些看得見的行為(如警民流血衝突),至於那些看不見的制度結構及意識型態都不是要考量的對象。

權力第二個面向指的是掌權者透過制度的運作,將權力弱者排除在外。這是因為權力根本沒有公平的分配在每一位公民的手裡,有人擁有較多的權力,另有人則是幾乎沒有權力。掌權者往往透過制度的設計(如集會遊行法)及議程的設定(如海基會及海協會的黑箱作業),將權力的弱者排除於合法的政治運作場域。因此,掌權者對於某些議題就會特別的喜愛,相對地,對於某些議題就會完全的給予排斥與壓抑。所以,當某些議題不被允許時,很自然的,許多行動者也就會被排除於正常及法定的決策體制之外,根本就沒有參與的機會。

權力第三個面向則意指掌權者進一步對於民眾意識型態的宰制。其提倡者主張,權力及其運作其實是深植於制度、結構、與意識型態的範疇裡,掌權者往往透過意識型態的操弄(如合法或非法、理性或暴力),建構出有利於己的社會意義,並透過親己媒體的大力傳播,來形塑及影響民眾的價值觀,這使得一般民眾及權力的弱者在不知不覺當中接受了掌權者的詮釋觀點,反讓自己的權力流失於無形,並對那些行動者產生了誤解。

如果我們接受前述的觀點,那麼我們就不應把注視的焦點僅是定位於警民之間的流血衝突,我們更進一步要問,掌權者用了什麼樣的意識型態來限制了我們的思維、及掌權者運用了什麼樣的制度設計將我們排除,剝奪了憲法賦予給我們的公民權及言論權,因為,這才是衝突發生的真正主因。

(作者徐世榮為政大地政系教授,本文發表於台灣立報

2008-11-21

學界1124監察院陳情暨檢舉行動

繼「抗議國家暴力,聲援靜坐學生」連署活動,我們針對連署訴求的第三點發起後續行動。11月24日﹙星期一﹚我們將前往監察院陳情檢舉,針對警政及國安單位於陳雲林來台期間之違法濫權行為,要求監察院進行調查並追究責任。

書狀之主要內容,係針對陳雲林來台期間所出現之「集團化國家濫權行為」之「相關決策與命令指揮」為範圍,我們認為本次維安工作之決策與命令系統,以及決策與各層級命令內容,迄今仍處於高度不透明狀態,為釐清事實及責任之真相,要求監察院以此為核心進行深入調查,以利相關責任之追究。在書狀中我們也一一列舉迄今所知的具體違法濫權事證,相關影像與書面資料亦將一併送交監察院。

目前的代表陳訴人包括:黃榮堅、瞿海源、陳蕙馨、陳其南、葉啟政、張錦華、顏綠芬、顏厥安、黃國昌、徐斯儉等老師。我們期待更多學界朋友加入陳情行列,若您願意列名陳訴人之一,請填入您的姓名、任職單位、工作聯絡地址,以便我們將您列名於檢舉暨人民書狀之後

更希望您能親自到場一同參與1124監察院的陳情檢舉行動,能夠親自到場陳情的人數越多,越能對監察院形成調查的壓力,我們將於星期一上午九點四十五分,在監察院門口會師集合。

[ 我要加入行動 ]

2008-11-20

湯志傑:野草莓學運的啟示——別把民主從台灣的珍貴資產變成負債

——國、民兩黨,乃至所有的「大人們」,我們準備好了嗎?

當國民黨與民進黨兩大黨都釋出傾向朝報備制的方向修改集遊法的訊息,同時野草莓學運卻無法匯聚足夠的(人氣)壓力,逼得馬政府與劉內閣挺不住而道歉究責,以致最初的新鮮感一過,便因缺乏衝突點而無法繼續吸引主流媒體的關注,乃至自己也因多日堅持下來兵乏馬困,內部不乏收場之議,似乎內外都不看好,只靜待其自然結束之際,身為「大人」的我們必須反躬自問,我們是否曾真的認真聽過他們的聲音,是否真的了解這些單純而素樸的年輕人為何能一再創造驚奇,是否曾好好利用過他們提供的這個機會,真誠而深刻地反省過自己的所作所為與台灣當下所面對的困境?還是,我們依然一如故我地把這看成小孩子的遊戲與年輕人的天真囈語,依然按照我們舊有的思維邏輯來看待這個尚不知該如何命名的新物種,以致錯失這次難得的反省機會,而要有再次滿地找眼鏡的準備?

從舊世界的眼光來看,野草莓學運作為「運動」,的確有它青澀不成熟之處,不論是就論述的深度、議題的廣度或動員的能量與組織運作的模式來說,迄今為止似乎都有其難以跨越的局限,以致無法趁勢一舉達成其要求馬政府相關人等道歉、下台及修改集遊法等明示的目的。然而,如果我們只從這個角度觀察這場「突發的」、「偶然的」學運,不但無法理解為何一大群彼此本不相識的年輕人竟可互相信任,共同為了一個素樸的理想,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奇蹟般地一路堅持下來,成功創造出一場大家意料不到的運動,更沒有掌握到這場「運動」的深刻意義與價值,而這是絕無法依據外顯目的的達成與否來估量的。

由於這場意外的運動源起於大學生們對於警察違法侵犯人權的單純義憤,所以發起者一開始只把調子設定在捍衛言論自由、人權與推動修改違憲的集遊法等訴求上。當這些彼此既不相識,又無運動經驗的一群人,不期然地相聚而擦撞出一場學運,自此開始踏進複雜的「大人」世界後,雖然承載著許多人的期望,卻面對著更多的懷疑,乃至被媒體刻意欺騙而落入圈套,自然也只能邊做邊學,走一步算一步,小心翼翼地維持他們原來訴求的主軸,而不敢貿然擴大或升高他們的訴求,但這不表示這些年輕學子對台灣目前面臨的問題的認識僅止於警察侵犯人權,僅止於從民主倒退回威權這一端而已。

事實上,就在他們回應「大人們」諸多質疑的眼光時,就在他們對審議民主的身體力行中,他們用語言也用實際行動,表達了對「大人」世界,對既有藍綠二分邏輯與媒體慣有思維模式的深刻質疑。1雖然,他們目前可能還無法清楚地、有條有理地逐一條列這些深刻的質問,而只能用青澀的語言與實際的作為隱約地觸及或點出這些問題,但這無論如何提供了我們一個寶貴的契機,認真去審視來自這批成長於民主而非威權的年代,有著不同於我們的成長經歷,用不同角度看世界的新世代的深刻質疑:我們這些「大人們」,包括主導國家大政走向的國民黨及民進黨等袞袞諸公在內,真的準備好要帶領這些新世代一起步入新的世紀了嗎?我們曾清楚地指出了該把台灣領向何方了嗎?還是我們其實只是等著被淘汰,留待這些正在崛起、一天天成長茁壯的新世代在不久的將來來領導我們?

對照國、民兩大黨這次在江陳會中的表現,把台灣得之不易的民主從資產變成負債,我不能不由衷地感謝、讚嘆這批年輕學子的努力和表現。在這次兩岸歷史性的會談中,呵護並捍衛了台灣珍貴民主資產的是他們,而不是我們這些「大人們」。所以,我認為野草莓恐怕不止於某些論者以為的學運的「春訓」而已,而是整個台灣未來領導世代的春訓。這批真正在「民主」時代成長的新一代不但以實際行動教導我們這些「大人」,民主是該如何使用的,是可以並且應該邀請抗議的不同聲音一起加入討論,而不是拒之於外;2同時也以一路跌破眾人眼鏡堅持到現在的實際行動展現了,民主可以創造出怎樣令人驚奇的可能性,可以帶來何種沛然未之能禦的力量。

反觀國、民兩黨在這次兩岸的會談中,出於彼此短期政治計算的考量,一路下來幾乎都是在眾多替代選項中做出最差的選擇,輸了自己政黨的政治前途也就罷了,最糟的卻是賠上了台灣民主的未來 – 在面對威權中國時我們唯一足以憑恃的資產。打從一開始,馬英九總統就沒有展現出作為民主國家領袖的高度與格調,以全民總統的姿態邀請在野的民進黨等共商,藉由民主的方式式整合出能凝聚全民共識、以全民為後盾的對談方案和策略,而是自恃其實只是「一時的」的七百萬票的民意,3強悍地忽視在野黨「時地不宜」的警告,乃至不自覺地自始便為統戰、談判高手的中共所引導,還暗自高興能策略性地把在野黨排除在外,獨佔促進兩岸「和平」與經貿交流的光環,終於導致製造並強化內部分裂與衝突的結果,付出折損民主的巨大代價而不自知,還沾沾自喜於國際上的曝光度,以及民進黨同樣失分的表現所帶來的短期政治利益,運用威權統治時期一貫的技倆,傾全力再次將其抹黑為暴力黨。

不過,在這次民主的期中考中,民進黨的表現同樣不及格。身為才剛剛下台,不再是不識執政之無的反對黨,民進黨不曾根據其執政的經驗,就談判的議題與內容提出過清楚且具說服力的替代方案,分析幾項可能的協議將對台灣造成怎樣的影響,應當如何取捨才是台灣最好的策略,強力訴諸輿論與民意的支持,來影響談判的具體走向,展現出足堪引領台灣未來的想像力、視野與氣度。因此,儘管國民黨選擇「國共和談」的模式失格在先,民進黨的乏力無能同樣失分在後。可惜的是,就算國、民兩黨無法捐棄彼此的成見,衷心地合作,以民主的方式整合出共識,至少也應該分扮白臉黑臉,以分進合擊的方式在與中國的對談中盡力為台灣爭取利益。

我們看到卻是最糟的結果,鼓吹外交「休兵」,自許能為兩岸開創「和平」契機的馬政府不但不曾考慮援引在野的異議聲音作為談判的籌碼與施壓的策略,讓來自威權統治下的中共代表經歷一場真正「民主」的震憾教育,同時成功向世人展示台灣的民主是成熟而健全的,反而是擺出近乎奴僕的恣態,按照威權中國的公安規格來接待這位儼然是主子的「客人」,以強悍的鎮壓手段與內部流血衝突來堆砌兩岸和平的假象,讓台灣一夕之間從民主倒退回威權。4反過來,民進黨的表現同樣不及格,穿上西裝、錦衣玉食後好像就忘了要怎麼載斗笠、捲袖子,無法以高度的紀律與自我節制,在街頭給予中國代表足夠壓力的同時,又能表現並維持台灣民主的泱泱風範。

會有這樣的結果,顯示出儘管國民黨與民進黨共同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囗頭上都支持認同命運共同體或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實際上卻欠缺一體感,不認為彼此同屬一個政治社群,擁有共同的未來,以致雙方連起碼的基本信任都沒有。所以,我們才會看到堂堂的民選總統,竟然失格到要跟抗議的反對黨玩起捉迷藏的遊戲,才會刻意當著「外人」的面打起「自己人」的屁股來,結果換來的卻只是一句還聽不太真切的「你」而已。這真的是最最糟糕的結果。儘管馬英九總統囗囗聲聲說在主權的問題上對中國不會有任何的退讓,而且實際上可供選擇的光譜極為寬廣,從稱呼總統、台灣地區的領導人、先生等等到避而不見都可以,結果卻硬是毫無必要地在國際媒體的眾目睽睽之下接受「你」的稱呼,然後草草幾分鐘收場,事後卻還阿Q地、志得意滿地以為成功。

不知馬政府到底是太過天真還是太過無知,竟然把這些當作微不足道的小事一椿,完全不放在心上。事實上,包括以中國的威權維安標準為台灣的標準、更改會面時間、稱呼等等在內的這些瑣屑小事,在在會讓中國「看破手腳」,明白告訴中共擁有七百多萬選票支持的馬政府其實只是顆軟柿子,連民眾的抗議都會害怕、都無能力處理。於是,我們不但沒有示中共以民主的強項,反而是示人以弱,這豈不是明著誘惑在歷史上屢屢藉國共和談得利的中共趁此無知而又無能的國民黨政府主政的良機來謀取利益嗎?面對這樣一個失格而又無能的馬政府,台灣的新生代怎麼敢把決定台灣未來命運的責任交給他們呢?

當然,光譜的另一端,最近不斷控訴被國民黨司法清算的民進黨,也不會是新生代願意託付、敢託付的選項。因為,與其說是國民黨的清算,不如說是民進黨過去八年的施政作為對自己的清算。為什麼八年過去了,懷著眾人民主期待上台的民進黨,未能在執政時有所作為,讓台灣的各個層面、讓既有的結構變得更為民主化,而只是滿足於分一杯羹,滿足於確保自己的一份利益。例如,要不是民進黨對於主流媒體的民主化與公共化毫無作為,這次學運未必得如此依賴網路的管道來突破媒體的淡化、抹黑與封鎖。更重要的是,民進黨這些年內在中央與地方執政時諸多不當的作為,例如部分縣市長不准紅衫軍集會遊行,都不斷耗損著台灣的民主資產。雖然公民投票法是在民進黨執政推動下獲得實現,但也就是在陳水扁總統的任內,公民投票這項原本是化解台灣內部紛爭與歧異的民主利器變成了私心自用的工具,以致本身反成了爭議的來源,從而讓我們看不到一絲希望的曙光。

令人慶幸的是,就在這個令人感到絕望的時刻,野草莓學運讓我們重新看到一線希望,以及擁有一次寶貴的反省機會。早在圍陳抗議之前便已經站出來,在街頭暴力衝突之前便已經站出來,並且一路「陰錯陽差」跌破眾多「大人」眼鏡延續到現在的野草莓,雖然名符其實是個偶發的結果,但它的參與者卻以實際經驗證明了,野草莓之所以能成為一場「運動」,絕非出自偶然或僥倖,只是我們這些仍習於用舊世界的眼光來看它的「大人們」看不出而已。

成長於民主時代的年輕學子們,只需根據自己素樸的感知,而無需任何法學的訓練,便知道陳雲林訪台期間種種警察侵犯人權的作為是不對、不公、不義的。這甚至還不必訴諸憲法保障人權的層次,而根本就是正常民主國家中「非法的」執法行為。令人痛心的是,不只是別有私心的國民黨政客,不只是毫無分辨能力,只知抱掌權者大腿的主流媒體,就連頂著哈佛法學博士頭銜的馬總統,都異囗同聲強調警察的行為「合法」。幸而抱著素樸正義感的學生們站了出來,直斥國家侵犯人權的作為,要求當政者道歉或下台以示負責。他們或許未必人人皆清楚地認知到,包括民主或合法與否等象徵符號的使用,都是在一次次的事件中,在一次次的使用中重新確認其意義,劃定其意涵的範圍,但他們發自內心地覺得,一旦今天我們默認把這些國家暴力的行為界定為合法,認定是自許為民主國家的台灣可接受的行為,那麼將與威權殊無二致。也正因為有他們這番自發的、素樸的堅持,才有幸沒創造出以威權為實質的「台灣式民主」的奇蹟,使得台灣空有民主之名,卻無民主之實。

誠如馬總統所說,「問題不在報備,而在暴力」。因民進黨而起及非因民進黨而起的街頭非法暴力行為固然需要嚴正譴責,但自然會有公權力機關予以懲罰。然而,壟斷「合法」暴力之名的國家,骨子裡認為挺兩天就沒事的執政者,卻不會受到國家自己的追訴,因此更是人民關注的對象,更是需要監督的對象。學生之所以不滿足於修改集會遊行法而已,正在於如果他們今天不能累積足夠的壓力逼得掌握國家暴力,掌握人民生殺大權的行政首長就「違法」、「違憲」侵犯人權的行為做出檢討,清楚承認錯誤,做出必要的道歉與追究責任的話,日後就是施行報備制,我們一樣還是要面對這樣的「合法」侵權行為,而且只會日甚一日,往過去威權的方向傾斜。5這些年輕學生們或許無法在理論上說清楚事件與結構的辯證,但他們素樸的正義感告訴他們,這是不容輕輕放過的小事,一旦退讓,台灣的自由與民主就是一步步地倒退。只要翻翻最近這段時間內主流媒體充斥的威權心態,看看有多少嫌警方作為不夠強勢的報導和評論,乃至有馬英九因無力維持基本秩序以致神話破滅的論調,就可知道學生們的堅持是多麼地難能可貴。

然而,野草莓學運最珍貴、最值得重視的,還不在守護台灣的民主與自由,不令其退倒上,而在於它在台灣民主政治史及社會運動史上所立下的典範意義。在發起者及工作幹部自始便有意識地堅持下,自由廣場上的學子們以親身實驗昭示我們,民主是門學習與異己相處的功課,必須學會包容、寬容異己,學會互相信任,而不是有我無他的殊死戰。當威權下成長的一代還在互推責任,連認錯與承擔的勇氣都欠缺,遑論提出能吸引人,並且能真正落實的台灣長遠發展藍圖的時候,真正在民主時代成長的一代以具體的實踐教導我們這些自以為識見高其一等的「大人們」,民主原來應該如何運作,又可以帶來何等彌足珍貴的創造性與可能性。儘管這些年輕學子來自四面八方,彼此原不相識,毫無互相信任的基礎,卻可以在共屬一個社群的前提下開誠布公地合作,以理性辯論的審議民主模式,以傳統眼光來看極無效率的組織運作模式,開創出一個新的運動模式。

儘管先在的運動條件是如此地不足,儘管他們採用的是如此煩瑣、令人疲累的程序,儘管他們決策的步調看來極為緩慢,從舊世界運動組織者的角度來看甚至常常錯失許多良機,但由於整個運動是建立在全體參與者民主共識的基礎上,所以野草莓才能展現出十足的韌性,也因此屢屢讓人跌破眼鏡,在主流媒體及「大人們」不看好的情況下一路堅持至今。

或許,換個角度來看,野草莓不是那麼地毫無基礎。對這些成長於民主年代的網路世代來說,網路上的論辯早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理而非以力服人已逐漸已內化為人格與個人的習慣。6也因為這些在辯論中成長的一代不乏隨著年齡與識見的增加而改變認同與看法的經驗,所以他們更能設身處地為持不同意見者設想,更有寬容異己者的氣度,因此也更能在維持彼此歧異的基礎下合作。這是我們這些在威權下成長的一代難以想像的情形,也不曾有過的經歷,是我們必須向這些網民(乃至「鄉民」)們致敬與學習之處。

正是這些將民主深化為自己人格一部分的新世代,而不是我們這些成長於威權體制下,仍習於對抗二分的「大人們」,讓我看到了超越藍綠的一線曙光。或許,受限於運動的主題,或許,受限於迄今的經驗限制,他們並沒有清楚提出要如何超越藍綠,提出一組能彰顯新世代的想法,足以引領台灣未來走向的替代區分。但是,野草莓的年輕學子們至少已明白地唾棄了簡化的藍綠二分邏輯,拒絕凡事「先問黨派、次問利益,最後才問是非」。在這批台灣未來領導世代的思維傾向與人格特質上,我看到了值得樂觀期待的希望,而這有其值得重視之處。

因為,儘管表面上台灣的政治體制上已有了從威權到民主的轉換,但其實台灣社會在許多層面上都還沒有真地「民主化」,民主仍然欠缺一個足夠深厚的社會基礎。在推翻了明顯的威權體制的惡之後,我們面對的毋寧是更為嚴峻的考驗。由於我們在未建立起理性論辯的民主傳統、未培養出公民的民主人格的情況下,便從威權跳入表演政治、媒體政治的年代,並且始終糾纏著國家認同與族群政治的問題,以致國、民兩黨(或所謂的藍營與綠營)只需推出一個媒體形象夠好的候選人作為形式上的共主,便可以繼續用比爛的方式,用最簡便的藍綠互鬥或族群動員的方式繼續坐享其位,繼續分贓下去,繼續維持既有的山頭勢力結構及彼此權力間的平衡,繼續以犧牲台灣社會整體公益的方式來牟取個人的私利。也因此,在台北市長任內即已清楚顯示力不足勝任的馬英九,依然能在藍綠結構及媒體刻意塑造光環的情況下,被送上總統寶座,以致有此次的民主倒退。令人悲觀的是,依到目前為止的發展來看,民進黨推蔡英文為主席似乎也只是複製馬英九的模式而已,同樣令人看不太出來希望何在。

可喜的是,在野草莓的身上,我隱約看到了,光靠黨產的實質資源或是光靠愛台的空洞囗號,在不久的將來可能都會被淘汰。這批新世代要的是是非,要的是足以領導台灣未來的視野、想像力與氣度。或許,這批年輕學子尚未能清楚地表達出這些對台灣社會現況的深刻質問,或許,他們還無法提出超越、改善現況的具體行動綱領,但是,身為「大人」,我們必須自問,面對這些質疑,我們真地準備好了嗎?還是,就像國、民兩黨以及眾多的主流媒體一樣,我們依然習慣用舊的思維和舊的語言來看待他們,而絲毫未察覺到我們可能很快便會被時代淘汰,被新的世代淘汰?

如果,我們「大人們」還有些自我反省的能力的話,那麼,如何在維持台灣既有的自由、民主、經濟發展與政治自主性的情況下,面對中國在軍事與政治之外,也日益在經濟上成為不容忽視的強權這個現實,在生活在台灣社會的人同屬一個政治社群的前提上,如何善用既有的民主資產,在立基於不同的過去的基礎上面對共同的未來,回應當前全球化的局勢與挑戰,將會是野草莓學運給我們的深刻啟示。

(作者湯志傑為中研院社會所助研究員)
(本文2008/11/17初稿,11/19修訂)

2008-11-18

陳昭如:從「走路不用帶證件」到「走路不能拿國旗」

「走路不用帶證件!」1998年的一個夜晚九時許,李榮富,一個僅有小學學歷的輕度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住家附近的重陽橋頭遇到警察路邊臨檢,要求他拿出證件受檢,面對警察的要求,他給了一個公民最直接、最素樸的回答。由於他不配合警察臨檢,員警就直接伸手摸他的口袋想看看他是不是故意藏著證件不給看,這時他生氣了,揮手將員警推開,雙方產生衝突,他被帶回警察局,並且被以妨害公務罪起訴。當時規範警職權行使的警察勤務條例,並沒有規範臨檢的要件與限制,而警察濫行臨檢職權現象也普遍存在。李榮富的弟弟堅信,沒有犯罪嫌疑,警察就要人拿出身分證還動手搜身是不對的,為了救援哥哥,從此展開了一場長達兩年多的法律戰爭。家境並不富裕的李家,四處求助之後得到了義務律師張炳煌的協助,最後雖然案件二審有罪確定,但是在他們迄而不捨的堅持與努力之下提出了釋憲聲請,主張警察勤務條例對於警察限制人民自由的處置竟未以法律明定之,違反了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憲法第八條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2001年,大法官做成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這號解釋雖然沒有宣告當時的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違憲,但是警察行使權利必須遵守法治國的依法行政及法律保留原則,而警察勤務條例有欠完備,要求有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通盤檢討警察執行職務的法規。

在李榮富的案件中所顯示的階級與身心障礙歧視,並沒有得到大法官的重視。但在大法官的要求之下,立法院在2003年重新制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並且於同年開始施行。在這部法律中,不僅明訂警察實施臨檢盤查、即時強制的要件,並且明白確立了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更規定了人民的救濟管道,人民對於警察行使職權不僅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更可以提出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的請求。

然而,這部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真正達到保障人權、限制警察權力行使的功能。警察臨檢時為了確認身份,詢問被臨檢者「會不會唱國歌?」、「知不知道海角七號?」,成為媒體上的花邊新聞,但這背後所隱藏的種族與國籍歧視,反而被視而不見。警察行使權力的恣意性,所進行的各種包括國籍、種族、性傾向等等歧視,仍然繼續:因為同性性傾向而被恣意侵入私人空間的同志轟趴、因為皮膚黝黑被懷疑是「逃跑外勞」而遭攔下盤查的外籍配偶...。當然,更不用說,在各個街頭抗爭的角落,被警察以「即時強制」進行管束或驅離的環保人士、樂生青年…。這些現象說明了,即便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已經較為符合法治國原則,如果這些規定無法真正被落實,如果沒有面對各種警察行為所遂行種種歧視,那麼,警察仍然是壓制弱勢異議聲音的力量。

陳雲林來台的這三天所發生的種種現象,讓我們又再一次見證了警察如何以維安之名,行消音之實,彷彿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不存在。而且,這是警察奉令行事的結果。正如廣場上的野草莓標語「戒嚴傳統,全新感受」,為了陳雲林訪台,決策的政府首長像是在行使戒嚴法所賦予戒嚴地區的最高司令官的權力: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 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在上級的命令之下,警察無視於法律對其職權行使所設下的限制,臨檢盤查前往機場民眾的身分證件與機票登機證,制止民眾揮舞雪山獅子旗或國旗甚至強行搶走旗幟、上揚唱片行播放台灣之歌被警察強行進入關閉、穿著抗議衣著的民眾被從日常行走的道路上強制驅離,甚至為了阻擋民眾干擾陳雲林在圓山飯店的宴客活動,將新生高架橋往圓山方向從金山南路橋頭起全部封住。毛澤東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但陳雲林請客吃飯,倒是可能鬧出革命。

這些決策與執行的作為,正如土石被大量淘空的貓纜基柱底盤,不需要專家的眼睛來辨識,一般人民就可以清楚知道其違法違憲侵害人權。不只是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更侵害了民主憲政最基本的價值,是對於特定異議聲音的噤聲與歧視,正如同臨檢李榮富的員警,不只是侵犯其人身自由,也進行了階級與身心障礙歧視;警察侵入轟趴的同志住家,不只侵犯其隱私,更遂行了性傾向歧視。更可怕的是,警察暴力並未隨著陳雲林離台而停止。十餘位手持標語欲前往火車站發送傳單的野草莓們,在行經凱道時,竟被警察以違法集會舉牌驅離。便衣員警為阻擋高雄的學生向總統陳情,竟阻撓其搭乘飯店接駁車、阻擋計程車載客,甚至搶奪其物品。也就是說,對於異議聲音的壓制並不是陳雲林訪台的「非常狀態」,而是為了維護秩序與安定的「平常狀態」。大多數的人們都希望生活在有秩序的社會,討厭、恐懼甚至害怕失序,然而,人們所渴望者,豈是因為被迫噤聲而顯得平和有秩序的社會?

「走路為什麼不能拿國旗?」「唱片行為什麼不能放台灣之歌?」「在機場為什麼不能穿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T-shirt?」「拿著標語為什麼不能搭計程車?」十年前,一個小人物所發出的抗議,最終促成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誕生。十年後,諸多被噤聲的人們所發出的不平之鳴,能夠造就什麼樣的改變?歷史給了我們什麼樣的教訓?這是你我共同面對的課題,也是我們將共同創造的未來。

(作者陳昭如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竹上:其實「您」不懂我們的心

最近我看了一部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拍攝的紀錄片:「最遙遠的愛」,敘述幾位受暴婦女的故事:她們雖然深受委屈,但為了保護自己,仍必須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走過法定程序,經過法院開庭、法官審理後,終於取得保護令,使得公權力可以強制將施暴者隔離,但其中也有一位婦女因為證據不足而被法院駁回…。這讓我想起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在台大法學院上的第一堂課,老師說:「法律的學習不只要言之成理,還要言之有據,不只要說得出依據什麼法第幾條,還要清楚講出第幾項第幾款…」。從此,我把大部分的青春耗費在鑽研如何「言之有據」這件事上,直到今年十一月初,看到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警察強制拘捕、限制、剝奪人民的言論及行動自由,卻說不出究竟依據何在時,我突然有一股頓失所依的失落感。

這一份失落主要來自於「法律」的學習對我而言,不只是一種條文的邏輯與技術,它更是一種理念與價值的實踐。我們這一班在畢業十餘年後,不論當法官、檢察官、律師、老師等,相信多數法律人都不只是靠著這法律的技術混口飯吃、穩健度日而已,我們也在法院或教室裡,在每一個個案與每一堂課中,試圖實踐法律的價值。所以當馬英九學長說:「集遊法的問題不在報備、而在暴力」,並期許野草莓大學生多用功讀書時,我有一種「其實您不懂我們的心」的失落。因為我們今天所憂慮的法律問題,並不是停留在用押韻對丈的文字技術所能回應的口語辯論層次,而我們用功讀書也不只是為了競爭力與好前途,這其中還有一份知識份子盼望學以致用、經世濟民的理念與執著。

法治國家的理念與執著在於「不只人民要守法,政府更要守法」,這份堅持讓野百合世代見證台灣解嚴、民主化,國家逐漸邁向「rule of law」,並遠勝過對岸「rule by law」的人治文化。六法全書中佔有最大篇幅的行政法,以及司法院大法官五二三號解釋,並不僅僅是由文字堆砌、拿來用功讀書、參加考試的法律文件或學術論證,它更像是家門口、馬路上的紅綠燈一樣,是一套政府運作與人民生活均必須共同遵守與捍衛的規範。法學的實踐信念,就好比化學元素的週期表,只有在與真實世界相互輝映、彼此依循、對照確認下彰顯出價值。這就好比身為化學博士的行政院劉院長,若有一天發現週期表是假的、建構其上的所有化學理論也是假的,無法派上用場,我相信劉院長的失落與掙扎,應不會只是「挺兩天就過去了」。

於解嚴後二十年的今天,目睹了國家公權力將法律放一邊的場景,哪怕是只有一天也好,就好比情侶的出軌、伴侶的不忠,那份失落多麼希望能由一位為國家掌舵的元首來給我們平復,因為我們曾經真誠的信任與付託。總統先生,野草莓們要求您道歉不是意氣用事,而是但願除了暴民需要接受法辦以外,您也與我們一起譴責國家暴力,向我們承諾這種事不會再發生,以元首之擔當,力保未來政府會和人民一起守法、捍衛人權,相信這份承諾與契約,才是野草莓根之所繫。因為,如果法治的尊嚴鬆動了,集遊法縱使修改得美輪美奐,難道不會在下次貴賓造訪時,被放一邊、淪為語戲?

身為一位法律老師,我與您共同期許學生早日返校、充實自我;身為小您幾十屆的法律系學弟,我與您一樣有兩個女兒,我希望她們來日除了用功讀書之外,也能夠成為台灣公民社會的一份子,關懷社稷與國家未來。我慚愧沒有能力像您一樣,讓她們成為美國公民,在一個享有完整主權與人權的國度安身立命,為此我也更由衷期盼您將懂得野草莓們淳樸的真摯,與我們一同紮根在這片土壤,因為這裡有我們最熟悉的芬芳。而太平洋的彼岸,縱使存在著能讓下一代更國際化的庇蔭,但畢竟在我們的心目中,那只是朦朧不可及也最遙遠的愛。

(作者陳竹上為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