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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警政及國安單位於陳雲林來台期間之違法濫權行為檢舉暨陳情人民書狀

致監察院
警政及國安單位於陳雲林來台期間之違法濫權行為
檢舉暨陳情人民書狀

2008
1124


陳訴人:

1.學者教授團體共218人(詳如附件所載)

代表人:
    蘇俊雄 前司法院大法官、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
    瞿海源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張錦華 國立台灣大學新聞所教授
    陳東升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顏厥安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榮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翁秀琪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葉啟政 世新大學社會心理系教授
    陳惠馨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
    顏綠芬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音樂系暨音樂學研究所教授
    陳其南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所教授
    徐斯儉 中央研究院政治所助研究員
    黃國昌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2. 民間團體共25個(詳如附件所載)
代表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黃瑞明律師


被陳訴機關及代表人:

1. 國家安全會議與秘書長蘇起
2. 國家安全局與局長蔡朝明
3. 內政部警政署與署長王卓鈞


一、 檢舉暨陳情之對象與範圍

1. 監察院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不當措施以及公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行為,依憲法及監察法之規定,行使糾正、彈劾之權。陳訴人茲依監察法第四條及「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本檢舉暨陳情人民書狀。

2. 本陳訴案之對象,為國家安全會議(及秘書長) 、內政部警政署(及署長) 、與國家安全局(及局長)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峽兩岸交流協會會長陳雲林先生來台期間(今年11月3日~11月7日),就國家權力之違法行使與濫用,造成人民基本權利之嚴重侵害與民主法治水準之大幅倒退,建請 大院追究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與內政部警政署三個機關之責任,予以糾正,並就此三機關之首長蘇起、蔡朝明、與王卓鈞所涉及之行政與法律責任,進行追究調查,並予彈劾。

3. 本陳訴案係以上開三機關及其首長,於「陳雲林來台期間」所出現之「集團化國家濫權行為」之「相關決策與命令指揮」為範圍,而非以任何單一個案為對象。本陳訴案所列舉之相關個案,僅係以呈現、證明「集團化國家濫權行為」為目的,為免誤會,先予說明。因再值強調者係,本次維安工作之決策與命令系統以及決策與各層級命令內容,迄今仍處於高度不透明之狀態,為釐清事實及責任之真相,建請大院以此為核心進行深入調查,以利相關責任之追究。

二、相關事實經過及具體違法濫權事例

1. 為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率團來台進行第二次江陳會談,在總統馬英九先生之授意下,由國家安全會議協調、國家安全局及警政署共同合作,成立代號為「協和專案」之維安特勤任務。該專案於10月31日中午啟動,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人員進駐圓山飯店設立前進指揮所,迄陳雲林11月7日離開台灣始告結束。由於兩個單位均拒絕透露「協和專案」之具體內容以及詳細之專案特勤人員與警力配置,僅粗略地表示動員警力超過七千人次,以下所訴之內容,僅得以陳訴人等客觀觀察所得知之公知事實為據。

2. 在上開期間內所執行之「協和專案」,不僅出現國家以違反「比例原則」之規模,限制人民由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的濫權狀態,更容認(甚或授意)第一線執法人員以暴力侵犯人身自由之違法情事。此等濫權、違法情事規模之廣泛、情節之嚴重,已絕非「少數個案」,亦絕非由「個別、少數第一線維安人員之個人意思決定」所能形成,而係由「實際掌握決策權力者之有系統命令指揮」,始能造成如此大規模之集團性違法濫權行為。

3. 按人民之身體自由、行動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然而,國家安全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執行之「協和專案」,竟在無法律明文之授權下,依其首長大規模地浮濫限制人民自由權之行使,並在執行的過程中,集團性地違法侵害人民之身體權、健康權與財產權,此專案之決策形成與命令指揮,明顯構成濫用國家強制力之重大違法情事。具體而言:

(1) 浮濫封鎖公共空間、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在「協和專案」執行期間,以超越必要範圍之程度,封鎖包括機場、公用道路、人行道、飯店等公共空間,恣意剝奪人民行動自由以及使用公共空間之權利。對於此等大規模之公共空間封鎖措施,被訴之三機關及其首長雖以「保護陳雲林之安全」為藉口,惟此等措施實已明顯逾越必要之程度,違反比例原則,構成對人民行動自由的違法侵害。按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對於安全維護對象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所為之查驗、管制及劃定管制區,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勤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亦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勤目的之必要限度,且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在我國實行民主憲政的歷史中,政府從未為了以保護特定人之安全為理由,實施如此大規模之公共空間封鎖,造成人民行動自由如此嚴重之限制。本案所訴「協和專案」之決策與命令指揮,顯已違反上開法規之規定,構成赤裸裸的權力濫用。

(2) 粗暴濫用國家強制力、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為貫徹「協和專案」所決策之「維安尺度」,造成警察依被訴機關及其首長之命令指揮,集團性地粗暴濫用國家強制力。除了已揭露於大眾媒體之警察系統性地搶奪、沒入人民所攜帶國旗之違法行徑外,目前已提出控訴之部分具體實例尚包括:

A. 上揚唱片行事件:在11月4日傍晚,在無正當理由且未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之情形下,由台北市北投警察分局局長李漢卿,違法率領大批警察侵入中山北路與民生東路口上之「上揚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搜索該公司之播音設備,命令該公司停止音樂播放,甚至指揮警察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強行拉下該公司之鐵門,妨害該公司營業權利之行使,明顯觸犯刑法第三○七條之違法搜索罪與第三○四條之強制罪(證一)。

B. 陳育青事件:陳育青於11月4日上午,在與友人欲進入圓山大飯店訪友之際,依其身為紀錄片工作者之生活慣習,取出攝影機拍攝令人咋舌之浩大維安封鎖陣仗,竟遭不知名的警察七名(證二),將其團團包圍,阻止其繼續拍攝,並進而粗暴地將其架住推入警車,強制帶往圓山派出所限制其行動自由(證三)。在過程中,造成陳育青身體受有多處傷害(證四)。該等警察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二七七條之傷害罪、第三○二條之妨害自由罪以及第三○四條之強制罪。

C. 江一德事件:江一德於11月5日凌晨約一點左右,獨自步行至台北市晶華飯店附近時,在目擊警察推擠以盾牌推擠民眾之時,遭警察拖入警察盾牌陣仗之中,以棍棒毆擊後腦(證五),導致顱內出血以及兩個5~10公分的不規律傷口,經現場熱心民眾攙扶前往馬偕醫院就醫(證六) 。

D. 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事件: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在11月6日為準備期中考讀書較晚,欲赴士林夜市買宵夜吃,途經台北美術館,恰逢「圍陳」抗議集會,卻遭警方強行拉下帶至延壽街保安大隊偵訊,並警告請律師也沒用後,進行筆錄。豈知保警又將之送往「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拘留,並欲送往地檢署。李律師認為警方侵犯了「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財產權」,違反「刑事訴訟法」、浪費司法資源等濫權違法事項(證七) 。

(3) 類似上開警察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具體案件,為數眾多(例如:11月3日於我國桃園國際機場候機室,多名員警以強制手段拖離一名男子離開;11月3日於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一位女子除高喊「抗議中國」、「台灣主權獨立」及「我是驕傲台灣人」等語外,並無任何違法之行為,竟遭多名員警強制架離,並有一名黃衣男子未有任何違法行為即遭強制逮捕;11月3日,桃園航警局局長下令禁止非搭機旅客不得至桃園機場,同時設置層層路障,在無法源依據下,任意盤查民眾並禁止民眾自由至國家領土;11月3日於我國台北市中山北路台泥大樓前,禁止行經該路段之三名女子揮舞中華民國國旗及雪山獅子旗,並同時禁止該三名女子繼續通行,而以多名員警壓制該三名女子,強制逮捕三名女子,並在奪取女子手上旗幟時過度使用暴力,導致一名女子手指脫臼;新莊分局副局長薛德琳轄下員警公然毀損國旗;11月3日圓山飯店牌樓下,中山分局長謝文傑下令鎮暴警察強制驅離手無寸鐵之靜坐民眾;11月4日圓山飯店附近,一名機車騎士拿國旗,遭員警強制要求拿下國旗,男子不從,多名員警強制將該名男子自機車上拖行驅離至人行道;11月3日,數名西藏人士在禁制區外於私人車輛上持雪山獅子旗,遭員警強行搶奪;11月4日晶華酒店外,一名男子大喊「台灣國萬歲」,即遭多名員警強制驅離;11月5日晚間晶華酒店外,多位人士表演行動劇表達言論自由,即遭強勢員警暴力驅離;11月5日圓山飯店外,一名背登山包中年男子手拿國旗,口中高喊「中華民國萬歲」、「台灣人萬歲」等語,即遭員警以強勢警力圍堵,架離現場,逮捕進警車;以及警政署已公開道歉之民視記者蔡孟育遭警棍毆打事件等等),目前正不斷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所組成之律師團陸續受理之中。

4. 本案所訴之「協和專案」所涉及之公務員違法濫權行為,空間遍及不同地點,時間貫穿維安期間,態樣普遍呈現「為抑制人民的身體自由、行動自由與表意自由,不惜以粗暴武力侵犯人民基本權利」之共通特徵,此種集團性之違法濫權行徑,絕非少數警員個別的單一行為,而係源自於發令機關有系統的指揮與縱容。對於個別人民所受之傷害,固得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然而,對於政府機關及首長違法失職之決策與命令指揮,則非由 大院履行糾正、彈劾之憲法神聖任務,無從得以追究矯正。誠如我國刑法權威學者黃榮堅教授,在譴責本次「協和專案」所出現的國家暴力時所痛陳:「對於最應該負責任,也最可能構成犯罪的各層級執政者,卻沒有任何甚至只是偵察事實的動靜。當然我們也知道,違法的內政部長,違法的警政署長,違法的國安局長與違法的分局長不可能追究自己的責任,因為這就是人類歷史上國家非法暴力的事實特徵。」(證八)就此等已引發社會輿論強力譴責、激起人民普遍義憤的集團性違法濫權行為,若職司糾舉彈劾之責之 大院,竟亦選擇沈默不語,則我國憲政體制之權力相互「監督制衡」之機制,將徹底地全面癱瘓,我國歷盡千辛萬苦所逐漸累積之民主法治成果,亦將自此遭政府摧殘殆盡。

5. 無辜受害的人民,在手無任何調查權力之情形下,已努力地蒐集本次「協和專案」所涉及之違法濫權事證時,面對迄今仍不願向人民公開說明「協和專案」決策機制與命令指揮系統的行政機關,僅有請求 大院發動善用調查權力,對於本案進行深入調查,追究相關機關以及違法失職人員的行政與法律責任。在經調查之後,若發現另有更高層之決策人士必須負責,陳訴人亦衷心期盼 大院得以履行向人民所宣示之「不怕打老虎」的莊嚴承諾,併予追究其相關責任,施以嚴厲制裁。

三、證據

1. 三立電視新聞報導之側錄帶光碟乙份;
2. 不知名警察照片;
3. DV影帶光碟乙片;
4. 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乙紙;
5. DV影帶光碟乙片;
6. 馬偕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乙紙;
7. 李永然律師子李廷鈞案說明書
8. 黃榮堅,「問題不在暴力,問題在正當性!」乙文影本。




附件一 學界陳訴人共218

(代表人)
蘇俊雄 前司法院大法官、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名譽教授
瞿海源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張錦華 國立台灣大學新聞所教授
陳東升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顏厥安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榮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翁秀琪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葉啟政 世新大學社會心理系教授
陳惠馨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
顏綠芬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音樂系暨音樂學研究所教授
陳其南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所教授
徐斯儉 中央研究院政治所助研究員
黃國昌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其餘陳訴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姓名

任職學校/系所

王子斌

高雄醫學大學醫藥暨應用化學系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王明禮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

王思為

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學系

王泰升

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泰俐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

王國祥

中興大學生物科技學研究所

王毓正

成功大學法律系

王榮泰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王榮泰

成大工程科學系

王維邦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王維恭

臺大醫學院微生物研究所

安哲毅

中州技術學院視訊傳播系

朱宇敏

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何明字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余家利

台大醫學院分子醫學研究所

吳介民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吳宗信

國立交通大學機械系

吳宗信

國立交通大學機械系

吳建台

虎尾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

吳泉源

清華大學社會所

吳嘉苓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系

吳齊殷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吳慶年

成功大學物理系

吳叡人

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

呂忠津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系

呂紹俊

台大醫學院生化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

呂欽山

成功大學

李丁讚

清華大學社會所

李平篤

臺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

李立如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李酉潭

政大國家發展研究所

李佳玟

成功大學法律系

李承機

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

李明璁

台大社會系

李亮三

中央大學化工與材料系

李俊福

中央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李健鴻

文化大學勞動系

李漢銘

臺灣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 教授

李瑩英

台灣大學數學系

杜文苓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沈尚德

伊利諾州教育部

汪宏倫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阮俊人

中興大學物理學系

卓春英

長榮大學社工系

周以正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醫技系

周晉澄

台灣大學/獸醫學系

周鉅原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周碧娥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所

林文印

台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林永崇

華梵大學哲學系

林秀幸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林育誼

中山醫學大學口腔生物暨材料科學研究所

林佳和

政治大學法律系

林季平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林延輯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林明發

成功大學物理系

林明璋

國立交通大學應用化學系

林國明

台大社會系

林敏聰

台灣大學物理系

林淑芬

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

林惠真

東海大學生科系

林麗雲

台大新聞所

林鐵雄

義守大學土木系

林鶴玲

台灣大學社會系

邱文聰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籌備處

邱垂亮

澳洲昆士蘭大學

邱政動

成功大學機械系

邱淑婉

伊利諾州教育部

侯英泠

成功大學法律系

柯乃熒

成功大學護理系

柯朝欽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洪小文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

洪貞玲

台大新聞所

洪麗完

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

紀文鎮

台灣師大數學系

胡素婉

中山醫學大學口腔生物暨材料科學研究所

胡惠文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

范盛保

崑山科技大學公關廣告系

范雲

台大社會系

唐文慧

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徐佐銘

淡江大學通識中心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徐斯儉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

翁佳音

中研院台史所

翁裕峰

成功大學

高文芳

交大物理所

高英哲

台大物理系

張文貞

台大法律學院

張育銓

台灣觀光學院休閒系

張谷銘

中研院史語所

張恆豪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暨社會學研究所

張炳陽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語文與創作學系

張振鵬

台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張啟仁

長庚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

張智惠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系

符宏勇

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莊萬壽

長榮大學台灣所

許春鎮

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許舜欽

長榮大學 資訊管理系

許鈞南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許維德

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族群與文化研究所

郭文般

臺北大學社會系

郭金泉

台灣海洋大學水產養殖系

陳月妙

中正大學外文系

陳永昌

台大國際企業系所

陳妙芬

台大法律學院

陳宏文

中央研究院

陳志賢

義守大學應用數學系

陳良築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學研究所

陳其誠

台大數學系

陳忠五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陳東升

台大社會系

陳宜倩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陳南光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陳政宏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陳昭如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陳柏中

清大物理系

陳美華

東海大學社會系

陳珮琳

University of Virginia

陳培豐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陳淑恩

屏東科技大學農企業管理系

陳進庭

台大醫學院光電生物醫學研究中心

陳順孝

輔大新聞傳播學系

陳瑤華

東吳大學哲學系

陳慧蓉

文化大學新聞系

陳顯禎

成功大學工科系

彭渰雯

世新大學行管系

曾少千

中央大學藝術學研究所

曾顯雄

台大植微系

游偉絢

台大醫學院生化所

游惠瑜

醒吾技術學院

湯志永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科

程華淮

台灣海洋大學資工系

黃天祥

台大醫學院醫學系

黃文吉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文學系

黃文宏

成功大學物理係

黃青真

臺大生化科技學系

黃厚銘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黃英哲

日本愛知大學現代中國學部

黃啟瑞

中央研究院數學研究所

黃嵩立

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楊允言

大漢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

楊弘任

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

楊玉君

中正大學中文系

楊孟麗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楊恩誠

台灣大學/昆蟲學系

楊偉勛

臺大醫學院臨床所,醫學系

楊嘉鈴

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

楊肇基

中山醫學大學牙醫系

葉明龍

成功大學/醫工所

葉鎮宇

中興大學化學系

董建宏

中興大學農村規劃研究所

廖振富

中興大學台文所

褚德三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物理系(退休教授)

劉亞蘭

真理大學人文與資訊學系

劉昌德

政大新聞系

劉亮雅

台大外文系

劉俊秀

交通大學土木系

劉紹華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劉華真

台灣大學社會系

劉進枰

弘光科技大學體育中心

劉慧雯

世新大學新聞系

劉錦添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劉靜怡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

劉璧榛

中研院民族所

潘戍衍

清華大學數學系

潘美玲

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蔡友月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蔡春進

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蔡淩蕙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傳統音樂學系

蔡聖偉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鄭雅文

台大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鄭靜

成功大學物理系

鄭瓊娟

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解剖學及細胞生物學科

盧孳艷

陽明大學臨床社區護理所

盧敬植

政大財務管理系

蕭明文

中山醫學大學應化系

賴文鳳

台灣師大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戴顯權

成功大學電機系

謝宏仁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

謝志誠

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

謝叔蓉

中研院統計所

謝明勳

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謝南瑞

台灣大學數學系教授

謝國雄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鍾飲文

高雄醫學大學內科學

簡義明

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

藍佩嘉

台灣大學社會系

藍亭

國立政治大學英國語文學系

羅慧雯

世新大學傳播管理系

蘇明鴻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工管系

蘇雅惠

國立中央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蘇慧敏

台大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

蘇鴻麟

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

龔維正

華梵大學哲學系

Carl Lee

Central Michigan University

Franklin M Chen

National Chung-Hsing University

Hsin-Huang M.Hsiao

Academia Sinica/National Taiwan Univ.

Margaret Kim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

Stan Lin

Norweg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un-Hou Lee (李敦厚)

Harvard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附件二 陳訴人民間團體共25


代表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陳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勞工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外省台灣人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綠黨、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鄭南榕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同志伴侶協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亞洲民主台灣青年團、社團法人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台灣圖博之友會、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自由緬甸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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