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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陳昭如:從「走路不用帶證件」到「走路不能拿國旗」

「走路不用帶證件!」1998年的一個夜晚九時許,李榮富,一個僅有小學學歷的輕度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住家附近的重陽橋頭遇到警察路邊臨檢,要求他拿出證件受檢,面對警察的要求,他給了一個公民最直接、最素樸的回答。由於他不配合警察臨檢,員警就直接伸手摸他的口袋想看看他是不是故意藏著證件不給看,這時他生氣了,揮手將員警推開,雙方產生衝突,他被帶回警察局,並且被以妨害公務罪起訴。當時規範警職權行使的警察勤務條例,並沒有規範臨檢的要件與限制,而警察濫行臨檢職權現象也普遍存在。李榮富的弟弟堅信,沒有犯罪嫌疑,警察就要人拿出身分證還動手搜身是不對的,為了救援哥哥,從此展開了一場長達兩年多的法律戰爭。家境並不富裕的李家,四處求助之後得到了義務律師張炳煌的協助,最後雖然案件二審有罪確定,但是在他們迄而不捨的堅持與努力之下提出了釋憲聲請,主張警察勤務條例對於警察限制人民自由的處置竟未以法律明定之,違反了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憲法第八條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2001年,大法官做成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這號解釋雖然沒有宣告當時的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違憲,但是警察行使權利必須遵守法治國的依法行政及法律保留原則,而警察勤務條例有欠完備,要求有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通盤檢討警察執行職務的法規。

在李榮富的案件中所顯示的階級與身心障礙歧視,並沒有得到大法官的重視。但在大法官的要求之下,立法院在2003年重新制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並且於同年開始施行。在這部法律中,不僅明訂警察實施臨檢盤查、即時強制的要件,並且明白確立了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更規定了人民的救濟管道,人民對於警察行使職權不僅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更可以提出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的請求。

然而,這部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真正達到保障人權、限制警察權力行使的功能。警察臨檢時為了確認身份,詢問被臨檢者「會不會唱國歌?」、「知不知道海角七號?」,成為媒體上的花邊新聞,但這背後所隱藏的種族與國籍歧視,反而被視而不見。警察行使權力的恣意性,所進行的各種包括國籍、種族、性傾向等等歧視,仍然繼續:因為同性性傾向而被恣意侵入私人空間的同志轟趴、因為皮膚黝黑被懷疑是「逃跑外勞」而遭攔下盤查的外籍配偶...。當然,更不用說,在各個街頭抗爭的角落,被警察以「即時強制」進行管束或驅離的環保人士、樂生青年…。這些現象說明了,即便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已經較為符合法治國原則,如果這些規定無法真正被落實,如果沒有面對各種警察行為所遂行種種歧視,那麼,警察仍然是壓制弱勢異議聲音的力量。

陳雲林來台的這三天所發生的種種現象,讓我們又再一次見證了警察如何以維安之名,行消音之實,彷彿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不存在。而且,這是警察奉令行事的結果。正如廣場上的野草莓標語「戒嚴傳統,全新感受」,為了陳雲林訪台,決策的政府首長像是在行使戒嚴法所賦予戒嚴地區的最高司令官的權力: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 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在上級的命令之下,警察無視於法律對其職權行使所設下的限制,臨檢盤查前往機場民眾的身分證件與機票登機證,制止民眾揮舞雪山獅子旗或國旗甚至強行搶走旗幟、上揚唱片行播放台灣之歌被警察強行進入關閉、穿著抗議衣著的民眾被從日常行走的道路上強制驅離,甚至為了阻擋民眾干擾陳雲林在圓山飯店的宴客活動,將新生高架橋往圓山方向從金山南路橋頭起全部封住。毛澤東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但陳雲林請客吃飯,倒是可能鬧出革命。

這些決策與執行的作為,正如土石被大量淘空的貓纜基柱底盤,不需要專家的眼睛來辨識,一般人民就可以清楚知道其違法違憲侵害人權。不只是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更侵害了民主憲政最基本的價值,是對於特定異議聲音的噤聲與歧視,正如同臨檢李榮富的員警,不只是侵犯其人身自由,也進行了階級與身心障礙歧視;警察侵入轟趴的同志住家,不只侵犯其隱私,更遂行了性傾向歧視。更可怕的是,警察暴力並未隨著陳雲林離台而停止。十餘位手持標語欲前往火車站發送傳單的野草莓們,在行經凱道時,竟被警察以違法集會舉牌驅離。便衣員警為阻擋高雄的學生向總統陳情,竟阻撓其搭乘飯店接駁車、阻擋計程車載客,甚至搶奪其物品。也就是說,對於異議聲音的壓制並不是陳雲林訪台的「非常狀態」,而是為了維護秩序與安定的「平常狀態」。大多數的人們都希望生活在有秩序的社會,討厭、恐懼甚至害怕失序,然而,人們所渴望者,豈是因為被迫噤聲而顯得平和有秩序的社會?

「走路為什麼不能拿國旗?」「唱片行為什麼不能放台灣之歌?」「在機場為什麼不能穿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T-shirt?」「拿著標語為什麼不能搭計程車?」十年前,一個小人物所發出的抗議,最終促成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誕生。十年後,諸多被噤聲的人們所發出的不平之鳴,能夠造就什麼樣的改變?歷史給了我們什麼樣的教訓?這是你我共同面對的課題,也是我們將共同創造的未來。

(作者陳昭如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